董希骁:罗马尼亚语言政策的主要特点
语言是了解一个国家的最好的钥匙。自2013年“一带一路”倡议提出以来,语言学界积极回应国家战略需求,从语言政策、语言教育、语言服务等多维视角开展“一带一路”国家语言相关研究,有力促进了中国和“一带一路”国家的语言互通、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。语言在服务“一带一路”建设中已彰显出重大价值,成为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重要推进器,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依托。当前,“一带一路”朋友圈不断扩大,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加入。然而,我们对相当多国家的语言状况和语言政策还缺乏基本的了解,也没有及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。为此,《语言文字周报》和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“一带一路”语言教育与人文交流专业委员会合作,专门开设《“一带一路”语言状况与语言政策》栏目,陆续介绍各国基本语言国情,以起到开拓视野,融通中外,服务社会公众、为“一带一路”建设铺路搭桥的作用。
罗马尼亚语言政策的主要特点
罗马尼亚地处巴尔干半岛东北部,国土面积居欧洲第11位、欧盟第9位、中东欧第2位(仅次于波兰)。1949年10月5日,罗马尼亚成为第三个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,现为“中国—中东欧(17+1)合作”机制和“一带一路”倡议的重要参与者。对其语言政策的源流和现状加以梳理,可以发现以下三大特点。
首先,官方语言地位极为稳固。罗马尼亚语(罗语)作为中东欧地区唯一的罗曼语族语言,是罗马尼亚民族的重要身份标志。18世纪末,阿尔迪亚尔学派科学论证了罗语的拉丁属性,为争取民族权利提供了学理依据。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,罗语作为通用语言的地位不断巩固。现行《罗马尼亚宪法》(1991年,2003年修订)赋予罗语唯一官方语言地位,并规定宪法中关于官方语言的条款不得修改,如此绝对化的表述在中东欧各国宪法中仅此一例。《关于在公共场合、关系和机构中使用罗马尼亚语的法律》(2004年)明确了官方语言的使用原则,主要内容包括:(1)所有用罗语书写或宣读的公文均须用词恰当,且符合语法、正字法、正音法和标点符号使用规范;(2)所有用外语书写或宣读的公文,无论篇幅长短,均须附有篇幅对等的罗语译文;电视台播出或授权转播的外语节目必须配有罗语字幕,紧急情况下可使用同声传译;(3)进口商品中的外语名称、说明或解释应附有罗语译文;(4)对违反相关规定者,可视情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。《国民教育法》(2011年)则规定所有罗马尼亚公民都应在学校中学习国家的官方语言,并要求政府支持在有罗马尼亚人生活的国家,依照对象国相关法律开展罗语教育。
其次,语言政策与欧盟标准仍需磨合。2007年1月1日,罗马尼亚正式加入欧盟,罗语随之成为欧盟官方语言之一。一方面,由于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面临强势文化的侵袭,罗马尼亚积极支持欧盟倡导的多语制政策,希望通过保护和推广罗语来维护自身民族特性。特别是近30年以来,罗马尼亚旅居国外(大多数在欧盟国家)的人数不断增长,为了维系侨民的语言、文化、身份认同,罗政府依照《全球罗马尼亚人支持法》(2007年),积极为侨民提供母语教育服务。另一方面,依照《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》(1992年),该国必须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方面做出承诺。例如2011年颁布的《国民教育法》秉承欧洲法治理念,凸显了对少数民族公民母语教育权利的重视。但欧盟法治要求与罗马尼亚语言格局间存在落差:由于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发展水平不同,受主体民族的影响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,立法过程容易被一些强势少数民族主导,某些条款的公正性、纯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商榷。
此外,罗马尼亚还通过语言政策对邻国施加影响。其东北部邻国——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大部分地区历史上曾处于罗马尼亚版图内,两国的主体民族同根同源,两国众多政界、学界和民间人士将共同的语言视为在欧盟框架内再次实现民族统一,重温“大罗马尼亚”之梦的基础。在俄欧博弈的大背景下,摩尔多瓦的国语名称长期在“罗马尼亚语”和“摩尔多瓦语”之间摇摆,争议不断。为此,罗政府以语言为纽带,通过授予国籍、发放奖学金等方式,极力增进摩民众的认同感。《关于确定罗马尼亚语日的法律》(2013年)将8月31日定为“罗马尼亚语日”,并力求将其打造成“罗摩两国共同的节日”,在两国同步举行相关庆典。
综上,我国在发展对罗关系时,应高度重视其语言政策的特殊性和敏感性,深入了解该国在语言层面的历史诉求和现实关切,以及该国语言政策对未来国际关系的影响,审慎处理相关问题。
文章来源:语言文字周报2019年8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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